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
〔2018年 第2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全面修订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现将修订后的实施通则和各实施细则予以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相应实施细则以及后置现场审查要求同时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依法加强对发证产品和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的后置现场审查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 电线电缆产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一)定义
电线电缆是用以传输电(磁)能、信息和实现电磁能转换的产品。
(二)分类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电线电缆产品包括架空绞线、塑料绝缘控制电缆、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挤包绝缘中压电力电缆、架空绝缘电缆5个产品单元,具体见表1。
按企业标准生产的电线电缆上述产品,属于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标准情况具体见表2。
(三)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电线电缆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电线电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