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七章六十条,分别是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办法》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将铁路工程招投标监管划分为两个层面,国家铁路局负责全行业监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和《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等招标示范文本,规定适用于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推广使用标准文本,不仅提高了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也有效保障了广大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办法》再次强调了标准文本的使用。
从近几年监管实践来看,设置不合理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的问题较为集中,并因此产生了不少投诉。但上位法规定的比较原则,执行起来难以准确把握,也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投诉、异议。
基于此,《办法》列出有关明显限制投标人的不公平情形,并明确规定按排斥潜在投标人论处。
当前国家正在深入推行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倡导信用信息在市场交易和政府监管中的运用。结合近几年有关信用建设方面的政策和有关行业、地方在信用建设中的实践,以及原铁道部在铁路建设项目信用信息方面的探索,《办法》做了相应制度安排,明确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铁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及监管要求。
针对个别评标委员会专家不认真履职或违法违规评标行为,国家铁路局修订印发了《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活动结束后根据评价指标对评标专家进行评价。《办法》对此再次予以明确,并将评价范围进一步扩充到整个评标委员会成员。
《办法》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监管实践,规定了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应该公开的具体内容,如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或者包件编号,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或者交货期承诺等。
《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